2018年江西省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全国统一标准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份按此标准执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度伤残津贴标准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津贴补足与退休安排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险缴纳要求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关系与伤残津贴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江西省2018年调整规定
调整对象
-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调整标准
-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7元
- 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
- 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 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五级、六级伤残人员调整标准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以下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
- 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4元
- 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8元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8年养老金提高标准若低于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30元,应补足差额至130元。
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2018年调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伤残人员工伤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此次调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本规定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已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
常见问题
伤残津贴的调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调整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指导作用,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生活护理费分为三个档次,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护理需求鉴定确定。护理费由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50%、40%或30%的比例计算。
小结
江西省2018年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其他行业,用人单位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关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如对待遇有疑问,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始终高度重视员工的工伤保险和安全防护,按照法律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标准支付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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